尽管广告法规定广告必须“显著标明”,但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,广告手法也屡出新意。如今在微博和各大新闻客户端主页面,医疗广告非常频繁,在繁杂的界面上可识别性不强,消费者防不胜防。现在,广告在很多互联网公司营收中占比不小,广告数量越来越多,利益相关令互联网公司自身的审查容易放水。而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事前审批若不能做到细致到位,出事后经举报投诉才介入,恐怕难以及时发现互联网平台诸多自审不严的问题。
因此,在广告审查流程及责任权限分配问题上,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厘清,及时跟进新技术条件下的新形式广告,扩大审查监管范围。另外,在医疗、教育等特定领域是否可以压缩广告空间,提供更符合民生需求的方案?监管部门也应考虑在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