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某媒体编辑在设计某专栏时,在网络上找了一张“华表”图片。因网站没有备注该图片的版权信息,编辑认为图片是可以共用的。然而不久,北京某图片公司称该“华表”照片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,并对该媒体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损失。据了解,图片公司同期在全国提起的“华表”图片维权案件超过百件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上述媒体下载的网站并非该图片公司的网站,且未标注著作权人信息,但是经过追踪,本案当中的“华表”原始图片的确出自该图片公司网站,图片下方以文字形式明确提示该图片的版权归图片公司所有。最终,法院判定被告方赔偿人民币3000元。